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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申报
1、 申报时间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 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3、 申报复核
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
1、 评审分工
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
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零星分散矿产资源以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分工原则,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 评审方式
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进行。但对于储量规模大、矿床类型新、意见分歧多、用于矿业权转让或股票上市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评审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评审工作。
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派代表参加评审会议,但不得成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3、评审文件
评审意见书由评审机构提供,格式见附件六。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申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矿业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个人署名评审意见,由矿产储量评估师提供,由评审机构保存,格式可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三、认定
1、 提供认定的材料
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及时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并提供如下资料:
(1)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
(2)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份。完成认定后,报告退回评审机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2、矿业权人对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矿业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复审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意见,下达矿业权人和相应的评审机构。
3、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认定书格式见附件六),应自收齐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责任表格式见附件七。
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格式
二、承七、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责任表格式诺书格式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格式
五、《××××报告》评审意见书格式
六、《××××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格式
附件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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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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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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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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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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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
量报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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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或采矿
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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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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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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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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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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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矿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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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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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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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申报单位印章:
填 写 说 明
申报单位: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全称。
通信地址: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报告名称: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矿业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初审机关:指矿业权人的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
主要矿产:指申报范围占主导地位的矿产,只填写一种。
矿产资源储量:填写本次申报评审认定的主要矿产各类别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总量。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主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总量,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附件二
承 诺 书
(格式)
承诺人:单位名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做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正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4、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议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承诺人签字,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三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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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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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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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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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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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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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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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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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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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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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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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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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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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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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
(格式)
申报单位:单位名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评审机构:单位名称:(具有法人资格的评审机构)
法定代表人: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双方就××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评审工作内容:包括主报告×份,附件×份,附图、附表×册。
2、评审时间。
3、评审地点。
4、评审方式。
5、评审组专家组成。
6、评审工作组织与分工:主要包括评审工作的安排;对评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评审工作结束后认定工作办理等。
7、评审费用:费用总额,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8、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或对协议条款有争议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协商办理。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协议条款无效。
申报单位签字,单位印章
评审机构签字,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报告》评审意见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报告申报单位:
申报汇报人员:
评 审 专家组:
组长:
成员:
评审会议地点:
评审会议日期:
(前言)评审过程
一、矿区概况
包括矿区地理位置(省、市、县),地理座标,交通情况,气候,
自然地理、经济条件;
矿产地的区域构造位置,区域地层、构造、岩浆岩分布情况;
含矿层地质特征,控矿因素,矿床类型;
矿体分布情况,主矿体形态、规模、产状;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及选冶试验结果。
二、矿区勘查工作简况及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三、报告评审情况
(一) 主要评审意见
1.××××××××××××××××××××××××××××××××
2.×××××
(1)×××××
①×××××
(二)储量评审结果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六
《×××××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
国土资认储字〔 〕号
(国土资源部储量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报告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报告主要编写人:
报告申报日期:
评审专家组
组 长:
组 员:
评审会议主持人:
评审会议地点:
评审会议日期:
《×××××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员,经核实,均具有相应资格;评审程序符合规定;提供认定的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书以及评审工作依据有效。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规定,《×××××报告》评审意见书予以认定。
附件:《×××××报告》评审意见书
附件七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责任表
认定书编号: 印刷份数: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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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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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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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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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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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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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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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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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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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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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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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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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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