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editable}